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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記者問現場。

  自治區公安廳治安管理總隊人口管理支隊支隊長許泰志答記者問。
  天山網訊(記者王瑋攝影報道)10月1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安廳治安管理總隊人口管理支隊支隊長許泰志,就自治區進一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相關情況回答了記者提問。
  記者:7月30日,國務院公佈了《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其主要精神有哪些
  許泰志:此次戶籍制度改革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一是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按城市規模不同實行差別化落戶政策,對50萬人以下建制鎮和小城市全面放開落戶限制,對50萬至100萬人中等城市有序放開落戶限制,對100萬至500萬大城市合理控制落戶條件,500萬以上特大城市嚴格控制人口規默核心內容是全面放開50萬人以下的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
  二是創新人口管理。主要內容是取消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建立城鄉統一的居民戶口。在設區的市對流動人口實行居住證制度,有條件地享受當地部分社會公共服務。
  三是與戶籍制度改革相配套的相關措施。主要內容是農民進城後原享有的權益保留不受侵害,擴大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城鎮常住人口有條件地享受社會基本公共服務,由財政保障基本公共服務。
  記者:9月30日,自治區人民政府公佈了《關於進一步推進我區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此次戶籍制度改革將會對新疆社會、經濟發展帶來哪些影響
  許泰志:自治區戶籍制度改革,一是要努力實現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落戶,讓在城鎮就業居住的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暫時沒有落戶的,能夠逐步享受當地的基本公共服務。
  二是結合新疆實際,從加強社會管理的角度出發,增加了“解決無戶籍人員落戶並建立長效機制”的內容;從加強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的角度出發,增加了“實行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便民聯繫卡制度”等內容。
  三是結合了國務院《意見》中為切實保障農(牧)業轉移人口合法權益,從完善農村(牧區)產權制度、擴大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加強基本公共服務財力保障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記者:新疆戶籍制度改革有什麼特點
  答:一是結合了2012年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自治區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這次自治區的《實施意見》與2012年文件相比,由“全面放寬”變為“全面放開”,同時,取消了落戶的各種條件限制,提出了“放寬租賃房屋(含實際居住地)落戶政策”等政策。
  二是結合了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談會和自治區八屆七次全委(擴大)會議精神。從惠及南疆優惠政策和加快地方經濟發展考慮,《實施意見》提出了“南疆實行更加寬鬆的落戶政策”、“推動實現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會結構和社區環境”等政策。
  三是結合了國務院《意見》中為切實保障農(牧)業轉移人口合法權益,從完善農村(牧區)產權制度、擴大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加強基本公共服務財力保障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四是結合了自治區的實際,提出了“控制烏魯木齊市和適度控制克拉瑪依市的人口規模”、“建立居住證制度”、“解決無戶籍人員落戶並建立長效工作機制”、“實行流動人口便民聯繫卡制度”、“健全實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統”等符合新疆實際的政策。
  此次制定的各項政策既繼承了2012年提出的戶籍遷移政策,又加大了戶籍制度改革的力度,既創新了人口管理,又結合新疆實際,圍繞關註民生,設計了三個方面十三條具體政策。
  記者:《實施意見》對“進一步落實和調整戶籍管理政策”作出了具體規定,應當怎樣理解
  許泰志:一是全面放開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的落戶限制。如:全面放開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依法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技能型人員;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技校和職高畢業生;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集資房、房改房、二手房等人員(對新購買商品房暫未取得房產證的,可憑購房合同和契稅完稅證辦理落戶);因城市(城鎮)建設承包土地(草場、林地)被征收、徵用、完全失去土地(草場、林地)的農(牧)民的落戶限制。同時,取消了一些條件限制。過去合法穩定職業是落戶的前置條件,此次取消職業限制;取消大、中專畢業學生簽訂勞動合同的限制,是針對先落戶後用工的重大突破,為人口自由流動創造了條件。取消了夫妻投、父母投子女和子女投父母限制,子女投父母落戶,不再有未婚或未成年的限制。取消了投資經商人員投資額和交稅年限的限制。
  二是放寬租賃房屋(含實際居住地)落戶政策。此次《實施意見》中放寬了租賃(含實際居住地)的條件,連續居住滿一年和參加社會保險滿一年,隨遷人員放寬為家庭成員以及共同生活的人員等,更具有操作性,更符合實際。
  三是南疆實行更加寬鬆的落戶政策。
  四是控制烏魯木齊市和適度控制克拉瑪依市的人口規模。
  記者:《實施意見》為什麼特別提到“控制烏魯木齊市和適度控制克拉瑪依市的人口規模”有哪些客觀原因
  許泰志:烏魯木齊市現有人口規模達不到國務院《意見》中提到的控制類城市標準,但受公共資源、基礎設施等因素制約,烏魯木齊市人口規模的擴大應持審慎態度;克拉瑪依市現有人口規模也達不到國務院《意見》中提到的控制類城市標準,但克拉瑪依市是政企一體化的城市,圍繞戶籍相關社會福利等保障性措施較多,考慮到就業、社會保障等因素,應對克拉瑪依市人口遷入適度控制。因此《實施意見》提出控制烏魯木齊市的人口規默適度控制克拉瑪依市的人口規模。
  記者: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具有什麼實際意義
  許泰志:此次戶籍制度改革明確提出,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體現了戶籍制度的人口登記管理功能。這標志著城市人和農村人身份上的統一,打破了幾十年來城鄉分割的戶籍壁壘,是社會發展的一大進步。戶口登記制度統一後,將不在以根據戶口區分城裡人和農村人,而是根據居住地的不同來區分城鎮人口和農村人口,根據從事的職業區分農業人口和非農業人口。當然,由於城鄉發展不平衡,居住在農村的居民與居住在城裡的居民原先存在的待遇差別的消除,需要有一個過程,需要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加快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還要加快推進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維護好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收益分配權。
  記者:當前新疆已實行的居住證制度和此次新疆戶籍制度改革推出的居住證制度有哪些區別新疆居住證制度將做哪些方面的調整
  許泰志:新疆於2011年以167號主席令通過了以推行居住證為載體,加強流動人口服務與管理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從名詞上看,新疆實施的居住證與此次國務院《意見》中的建立居住證名稱相同,但內涵有所不同。主要表現為:一是新疆的居住證,主要用於流動人口登記管理;二是享有的社會公共服務權利不同。新疆現有的居住證暫不享有社會公共服務等權利,而國務院《意見》提出在居住地申領居住證就可享有基本社會公共服務等權利,以連續居住年限和參加社會保險年限為條件,可梯次享有不同的社會公共服務等權利;三是時間上、區域上不同。新疆規定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縣級行政區域居住的人員,居住一個月以上的辦理居住證,期限分一年和兩年,而國務院《意見》提出的是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辦理居住證。
  為貫徹好國務院《意見》,並結合新疆實際,提出了實行居住證制度的框架:一是考慮新疆的實際,不分區域,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動人口應辦理居住證,並有條件的享有社會公共服務。關於隨行子女在當地參加中考和高考的資格,《實施意見》規定連續就學滿四年、父母參加社會保險滿三年的條件。二是針對新疆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實際,對居住半年以下的流動人口實行“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登記證”制度。這樣從總體上既保持了與全國的同步,又結合了新疆實際。
  記者:《實施意見》在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合法權益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許泰志:根據國務院《意見》精神,結合新疆實際,《實施意見》在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合法權益方面提出了三點要求。
  一是完善農村(牧區)產權制度。農村土地(草場、林地)不僅是農(牧)民的生產資料,還具有社會保障功能,加之普遍存在土地(草場、林地)升值預期,農(牧)民在轉戶時存在猶疑。因此,深化戶籍制度改革需要土地(草場、林地)制度改革與之配套。首先,推動農(牧)民土地(草場、林地)承包經營權多樣化流轉,保證農(牧)民獲得土地(草場、林地)流轉收益。其次,保障農(牧)戶宅基地用益物權,改革完善農村(牧區)宅基地制度,慎重穩妥推進農(牧)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再次,建立農村(牧區)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推動農村(牧區)產權流轉交易公開、公正、規範運行。
  二是擴大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加強社會管理配套制度改革,進一步剝離附著在戶口上的不公平福利制度,逐步將農(牧)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納入本地各項社會管理,促進住房、醫療、子女教育、社會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三是加強基本公共服務財力保障。要求各地要加大城鎮基礎設施和基本公共服務的配套財力保障,給予外來流動人口在就業、住房、教育、社保等方面的市民化待遇。  (原標題:新疆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區分 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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